1.为了解全省煤炭、焦炭产品的产、运、销、存和全省能源消费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2.本制度是国家、省统计调查的组成部分,是对各市和省直厅、局、公司、协会的综合要求。各市统计部门、省直厅、局、公司、协会应按照本统计制度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综合范围和填报目录,认真审核、整理资料,按时报送。
3.本统计制度分为综合和基层两部分,各部分又分别包括年报和定期报表。各表综合范围《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工业企业水消费》、《焦炭副产品生产与消费情况》、《工业企业煤炭、石油制品购进情况》为:辖区内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为规模以上有加工转换生产活动的工业企业;《煤炭产品产、销、存》为:辖区内全部煤炭生产企业,也包括个体企业和劳改企业;《集运站煤炭收支与库存》为:辖区内全部煤炭集运站;《焦炭产品产、销、存》为:辖区内全部焦炭生产企业,也包括个体企业;《集运站焦炭收支与库存》为:辖区内全部发运焦炭的集运站、发运点。
4.《能源消费总量及其按行业、用途分组消费量表》综合范围为:辖区内除解放军总后勤部、工程兵以外的全部生产和消费能源的单位。各市暂免报。
5.各市统计局需核转辖区内各县(市)年度的《煤炭产品产、销、存》和《集运站煤炭收支与库存》表各一份,在次年元月底前上报省统计局工交处。
6.各市统计局负责布置、综合上述各表种规定的各类企业的报表资料。
7.《铁路、航空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表》的综合范围为:铁路、航空企业;《公路、水上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表》为:公路、水上运输企业。均不包括各部门所管理的工业、建筑业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石油生产企业石油产品生产销售与库存表》和《石油销售企业石油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表》为:辖区内从事石油生产、购进、销售的有关企业。
8.省煤炭销售办公室负责原统配煤炭经销公司所辖企业;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省煤炭进出口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各系统企业的煤炭产、运、销报表工作,并按本制度中规定的表式及要求执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除执行当地统计局布置的有关报表外,还要求直接报送省统计局晋煤产、运、销报表。
9.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焦炭出省运量情况》、《焦炭外销分省市情况》按制度中规定的表式及要求执行,各市焦炭分公司的焦炭报表在上报省公司的同时要报送当地统计部门一份。
10.汇总上报要求,《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工业企业水消费》均要求报送企业报表,其余均按表中所列项目要求报送综合表。
11.本制度由山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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