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解全省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山西省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省直有关工业厅局和行业协会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根据山西省统计局拟订的工业企业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本制度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统计范围
本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但有些报表的统计范围也有不同,各表的统计范围详见“二、报表目录”中的规定。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是指全部国有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其中B201表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原则上也按规模以上范围统计,对于重要产品各地可根据情况适当扩大统计范围。
(四)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
本统计报表制度由各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汇总上报要求
所有报表均实行超级汇总,报送分企业资料。报送方式分为电子邮件和网上直报,各表报送方式及时间详见“二、报表目录”。 (六)本统计报表制度由山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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