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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8-1-9 16:54:27 浏览

晋市统字〔2007〕15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

经市统计局党组同意,现将《晋城市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晋城市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绩效

     

 

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市统计工作的科学、和谐发展,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和执行力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工作目标

    以改进统计工作作风,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创优统计调查环境,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目标,通过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做到奖优、罚庸、治劣,全面提高统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县(市、区)级统计工作水平,努力把我市统计系统建成领导坚强有力、队伍团结和谐、工作开拓创新、服务优质高效的先进集体。

二、考核的对象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三、考核的原则

坚持统计基础、调查、咨询、监督统筹发展的原则,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坚持统计事业与统计人才相兼顾的原则,通过统计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解决统计人才问题,打造团队精神,体现构建和谐统计的要求;

坚持靠创新引领统计事业发展的原则,通过统计调查观念、方法、手段的创新,消除制约统计事业发展的障碍,体现统计工作开拓创新精神;

坚持依法统计的原则,通过宣传贯彻《统计法》,创优统计调查环境,体现依法统计的要求;

 

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考核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导向性,引导和推动统计工作的科学、和谐发展;

 

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抽查与督查相结合,平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评价体系,使县(市、区)级统计机构的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经常化。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县级统计机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统计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局党组成员、各科(室、队、中心)负责人组成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县(市、区)统计工作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监察室。

五、考核的内容、要求及依据

1、考核的内容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包括统计基础工作、工作制度建设、统计优质服务、统计创新、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资料和项目管理和统计法制等工作,见晋市政办〔2007〕6号文件,下同)、统计财务工作、统计工作纪律、统计监察工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工作、各专项调查和大型普查工作、其他工作(文体活动、构建和谐机关等)。

2、考核的要求

1)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以晋市政办〔2007〕6号文件的要求,规范各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2)统计财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确保财政经费、中央级统计事业费的合理、节约、高效使用。

3)统计工作纪律:自觉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指导,模范遵守统计工作纪律、约束自己的工作行为,做到令行禁止。

4)统计监察工作: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着力抓好本级统计工作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5)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严格执行《晋城市“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圆满完成考核工作任务。

6)各项专项调查和大型普查工作:按各项专项调查和大型普查的安排部署开展工作,高质量的完成各项调查任务。

7)其他工作:积极参加市统计局组织的文体活动和构建文明和谐机关的创建活动等。

3、考核的依据

考核评价工作以县(市、区)统计局、市局各科(室、队、中心)的“文字、电子记录资料、实证物件以及对县(市、区)各项工作检查(抽查、督查、调研)的评价意见”为主要依据。

六、考核办法

1、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季度、年度考核相结合,按季通报,年终兑现的办法。

1)季度考核:市局各科(室、队、中心)参照晋市政办〔2007〕6号文件附件1的考核办法,制定各科(室、队、中心)的工作考核办法,并根据各县(市、区)对口专业统计、专项调查工作以及基层基础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按季对各县(市、区)的工作进行考核。

2)年度考核:市政府督查组依据晋市政办〔2007〕6号文件附件1的考核办法和未列入该文件考核范围的其他科(室、队、中心)的考核内容,每年对各县(市、区)年度的整体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并提出考核意见;市统计局考核评价领导小组根据各科(室、队、中心)及督查组的考核情况结合日常督查、调研掌握的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的季、年报工作作出总体评价。

3)通报工作考核情况:市局考核评价小组办公室按季(季后20日前)通报各县(市、区)季度工作考核情况。

2、考核赋分及权数

市统计局分别制定各科(室、队、中心)、督查组、考核组考核工作的考评内容与标准,统一采用百分制记基础分,采取两级权数加权的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量化赋分考核(见附件1)。

市局对各县(市、区)各项工作的考核,原则上统一执行只扣分不加分的标准;对各县(市、区)重大工作做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受到省以上有关部门隆重表扬),经市局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可酌情加分。

县(市、区)统计局某项工作受到市统计局通报批评的,该项工作该期别该县(市、区)考核记0分;

县(市、区)全年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季度考核为70分,年度考核为30分。

3、考核兑现办法

采用工作实绩与考核经费挂钩的办法。

1)考核统筹经费的来源及使用

市考核领导小组每年从各县(市、区)中央统计事业费中拿出1万元作为考核经费,统筹用于各县(市、区)的工作考核。

2)考核的兑现

考核统筹经费由基础经费和考核经费构成。

基础经费实行分等级按分附值兑现:

全年工作考核得分85分以下(不包括85分),每分分值50元;

全年工作考核得分在85分及以上,每分分值100元。

考核经费为统筹经费减去基础经费:

县(市、区)所得考核经费=县(市、区)考核实际得分×考核分均值(考核经费/县(市、区)实际得分总和)

3)考核统筹经费的拨付

根据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统筹经费在年后20日内下拨各县(市、区)。

七、本考核评价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八、本考核评价办法由市统计局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市局各科(室、队、中心)工作考核办法

3、市级考核评价机构考核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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