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全省统计科学研究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调动广大统计科研人员和统计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统计科研事业的不断繁荣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学会共同担负对全省统计科研的组织管理与指导协调的职责,日常工作由省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负责。
第三条 条件成熟的市地统计局应设立相应的统计研究机构(或统计学会),条件暂不成熟的应明确相关科室或专人负责。省直专业部门和相关院校应建立专业统计分会。各科研机构及统计分会负责本地区(部门)科研工作的管理和科研项目的申报、成果推荐及科研人员选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山西省统计局和山西省统计学会联合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山西省统计学术委员会,以指导全省重大的统计科研学术活动。
第五条 建立山西省统计科研课题发布制度。定期(一般为1年)发布《山西省统计科学研究课题指南》,供广大统计研究人员选择申报课题时参考。
第六条 课题完成须经申报、立项、鉴定和验收结项四个程序。
第七条 建立全省统计科研课题申报及立项管理制度。申报、立项工作由省统计局科研所负责。申请立项的科研题目,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对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课题立项的科学性。
第九条 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一个课题只能确定一名课题责任人。课题责任人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法定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并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课题组长的权利,且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明确课题依托单位。一个课题一般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允许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十二条 课题一经立项,课题责任人应组成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按照立项书既定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时间,按时保质地完成课题任务。
第十三条 实行课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责任人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委托部门报告和报批。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课题终止程序。课题因故终止,须经委托单位批准。课题终止后,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 课题委托单位应对课题完成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及时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课题验收结项制度。课题完成后,应有专家鉴定意见。一般课题由承担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不少于5人)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重大课题承担单位可委托委托单位聘请专家进行鉴定。课题验收结项由省统计学术委员会负责,验收结项要以批准的课题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依据。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立项、鉴定工作中,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统计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全省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科研经费,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全省统计科研工作的意见》,从统计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等)中提取一定比例划拨支付,并做到逐年有所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统计部门统计科研经费的管理,要以课题项目为中心进行人、财、物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给以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终止课题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等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统计学会应于每年年末将全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每次学术活动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山西省统计科学研究所和山西省统计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山西省统计科研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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